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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比消滅殭屍更麻煩的事:證明殺人意圖 】

你知道『我要把他揍死』跟『我只想揍他誰知道他死了』是不一樣嗎?
請閱讀本篇文章。

如果哪天你想揍人了,記得先來看完道長這篇完全脫罪教學(大誤)
啊我是說保護自己免於受害的心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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★殺人罪與傷害致死罪有何區別?
所謂殺人罪是指一開始就有殺人意圖而去攻擊這女孩,導致該女孩死亡阿~而傷害致死是指一開始只是要傷害這女孩,而不小心殺死該女孩(過失),兩者差別在於一開始的動機,一念之間刑度天差地遠阿。所以殺人罪是故意-殺人,傷害致死是故意-傷害加上過失-殺人。

★殺人動機如何證明:
依據學者整理最高法院見解,要依照與被害人的關係、手段是否兇殘、攻擊力的強弱、攻擊的位置、犯罪時所受的刺激等要件去判斷。例如,攻擊部位如為頭部,且多次以鈍物重擊,就會被認定是具有殺人故意。

★高院認定有無問題:
高等法院認定被告等五人,傷害該少女的動機,只是為了教訓他,並非基於殺人之故意而動手,但高等法院的盲點在於,殺人或傷害的動機或意圖,是會隨著犯罪行為而轉變的,必須去細究其中的變化與差異性,再者,法律上故意區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,直接故意就是故意殺人,間接故意則是指有預見到死亡可能性,且仍繼續為這樣的傷害行為,這就是間接故意,在法律上兩者都可以用故意殺人罪論處,而高院卻捨此不為,難怪落得恐龍法官的罵名阿~


★以後遇到問題要怎麼解決
就說是要「教訓教訓」對方就能夠脫罪啊~還有不要打臉阿~

 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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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律師救世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