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★遺囑有哪些?
依據民法規定,遺囑有五種方式,並均有各自嚴格的規定

一、自書遺囑。
二、公證遺囑。
三、密封遺囑。
四、代筆遺囑。
五、口授遺囑。

★自書遺囑是什麼:
依據法律規定:「自書遺囑者,應自書遺囑全文,記明年、月、日,並親自簽名;如有增減、塗改,應註明增減、塗改之處所及字數,另行簽名。」,簡單說,必須要全部自己書寫,並記載日期後簽名,少一個要件都不行,就算只寫年月,而沒有寫日,也會被認定不符合要件而無效。
★公證遺囑是什麼:
依據法律規定:「公證遺囑,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,由公證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、月、日,由公證人、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,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,使按指印代之。」簡單說,必須由立遺囑人在公證人及兩個見證人面前親自口頭陳述遺囑內容,並按照上面流程進行。

★密封遺囑是什麼:
依據法律規定:「密封遺囑,應於遺囑上簽名後,將其密封,於封縫處簽名,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向公證人提出,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,如非本人自寫,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、住所,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、月、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,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。」

★代筆遺囑是什麼:
依據法律規定:「代筆遺囑,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,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,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、月、日及代筆人之姓名,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,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應
按指印代之。」

★口授遺囑是什麼:
依據法律規定:「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,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,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:
一、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並口授遺囑意旨,由見證人中之一人,將該遺囑意旨,據實作成筆記,並記明年、月、日,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。
二、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並口述遺囑意旨、遺囑人姓名及年、月、日,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,全部予以錄音,將錄音帶當場密封,並記明年、月、日,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。」在此要注意的是,這種遺囑只有三個月效力,簡單說,如果立遺囑的人三個月後還活著,遺囑就無效了。

★本件判決有無問題:
桃園地方法院此判決,依據民法規定,認定立遺囑人並無親自陳述遺囑內容,只說好,這不符合民法之要件,此認定方式是絕對正確,也可杜絕不肖子孫,挾著長輩擅自製作有利於自己的遺囑。

★以後遇到問題要怎麼解決
除嚴格遵守上開格式外,建議均全程錄音錄影最為妥當,如要推薦一種方式,律師會推薦公證遺囑,因公證書有公文書的效力,整體效力是最不易被宣告無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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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律師救世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